破产中的普通债权

在破产中,普通债权主要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、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、虽有财产担保但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等。这些债权在清偿顺序上通常位于职工工资、社会保险费用、税款之后。具体规定可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一百一十三条,该法条详细列明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,其中包括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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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产中的普通债权与优先债权在清偿顺序上有显著区别。优先债权,如职工工资、社会保险费用、税款等,享有优先受偿权,即在破产财产分配时优先得到清偿。而普通债权则需在优先债权清偿完毕后,再根据剩余破产财产按比例清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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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破产清算过程中,普通债权人应密切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,及时申报债权并参与债权人会议。同时,债权人可委托专业律师,了解破产财产分配方案,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保障。在分配破产财产时,普通债权人应按照法定清偿顺序和比例受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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