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拘留,咨询会见

在刑事拘留期间,家属通常不能直接会见被拘留人。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,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,必须出示拘留证,并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。在拘留后,除特定情形外,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。但家属的会见权需根据看守所的具体规定和程序来安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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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属申请会见被拘留人,通常需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,并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和与被拘留人的关系证明。看守所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,决定是否允许会见,并告知具体会见时间和地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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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拘留期间,被拘留人享有以下权利:1. 被告知拘留的理由和依据;2. 保持沉默,不被强迫自证其罪;3. 申请律师会见和提供法律帮助;4. 在符合法定条件下,要求通知家属;5. 对拘留决定提出申诉或控告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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